司法大廈古蹟歷史
古蹟評定基準
- 具歷史、文化、藝術價值
司法大廈基本資訊
古蹟名稱 | 司法大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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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編號 | 19980730000005 |
古蹟級別 | 國定古蹟 |
古蹟類型 | 衙署 |
古蹟登錄理由 | 具有保存價值 |
古蹟登錄法令依據 | 文化資產保存法 |
古蹟縣市 | 臺北市 |
古蹟地址 | 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4號 |
經度 | 121.512273 |
緯度 | 25.037825 |
所屬主管機關 | 文化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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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大廈地圖資訊
司法大廈建築與使用情況
- 建築特徵:在三0年代的臺灣,井手薰設計的公會堂及植物園內建功神社卻有融合臺灣本土建築之傾向,這種略帶中國風格的建築亦稱為興亞式或帝國冠帽式。這種略帶中國風格的建築亦稱為興亞式或帝國冠帽式。
- 室內裝修:
- 使用情形:現為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台灣高等法院、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法務部單位)辦公使用建築
- 使用現況:司法大廈座落於總統府右鄰,為日治時期重要的官方建築,當時稱為高等法院。其址原有木造的愛國婦人會,後面有複審法院,是日治時期臺灣最高的司法機關,但仍隸屬於總督府,高等法院之下尚轄管臺北、臺中、及臺南的地方法院及檢查處的辦公室,統稱為司法大廈。
- 重點維護事項:入口門廊及門廳、各轉角搭接處、中央高塔及屋架、頂樓增建 、新舊建物搭接、內外牆裝修、木作裝飾、灰泥飾
司法大廈相關分享
很古典的日式建築外觀,日本時代1934年落成,非常有歷史風味
法律人路過。 遠目小大一時,是史慶璞教授帶我們進入參觀的,還一併參觀了台北地院的開庭。 當時班上同學包括我在內沒有惜福,直到畢業後、補習、考國考、執業實務工作等經歷後,才明白這位教授用心良苦,因為教授完全沒有義務要自找麻煩,帶一群未必考得上的毛躁學生,參觀真正第一線的司法機關。在此慎重向史慶璞教授表示感謝之情。
路標翻譯:日本殖民時代的高等法院
這是父親委託財産分配人王志陽律師,為了奪取父親位於新竹科學園區旁大片土地,勾結父親子女以泯滅人性手段害死父親性命,衍生出一、新竹地檢署檢察官詹昭書為了包庇我告王志陽偽造文書一案,王志陽不受司法追訴,復以誣告罪構陷我,詹昭書檢察官利用職權勾結王志陽,同時掉包我告王志陽偽造文書之刑事證物暨供比對之證物,使刑事證物暨供比對之證物都成為格式、內容完全相同的88年10月19 日B4格式2頁財産分配書,詹昭書檢察官並在掉包後之財産分配書上,以鉛筆分別加註「第一財産分配書」及「第二財産分配書」,第一財産分配書上並蓋有「台灣新竹地方法院藍色橢圓形查扣章1枚」,被詹昭書檢察官掉包之財産分配書與起訴書所載之財産分配書有「格式、頁數、內容、訂書針孔位至」都不相符,又我於92年1月24日庭呈詹昭書檢察官之第一財産分配書為88年10月19 日A4格式3頁、第二頁王志陽律師蓄意以父親88年5月23 日A4格式財產分配書第二頁替代,因而有88年10月19日財産分配書第六條內容之記載,我同時奉命庭呈詹昭書檢察官的第二財産分配書為顏色已經泛黃又有摺痕的88年10月19日A4格式3頁財產分配書,詹昭書檢察官再濫權以誣告罪起訴我。二、馮俊郎法官為使我告王志陽偽造文書一案,王志陽不受司法審判,明知92年6月4日並未開庭傳訊我和證人王志陽,馮俊郎法官於92年6月3日下午2時30分在第九法庭傳訊我之翌日,利用職權勾結王志陽,在法庭外共同完成掉包我告王志陽偽造文書之刑事證物,成為88年10月19日B4格式2頁財產分配書,馮俊郎法官並在掉包後之財産分配書第二頁最末行蓋上 「法官馮俊郎92年6月4日紅色職名章3枚」,我不曾以書狀或以庭呈方式提供父親88年10月19日B4格式2頁財産分配書給新竹地檢署或法院。三、法官王紋瑩、蔡欣怡、馮俊郎為了構陷我及枉法裁判,於93年1月9日刑事判決前某日,利用職權共同勾結王志陽,命令王志陽於電腦中列印父親88年10月19日A4格式3頁財產分配書,掉包王志陽以證人身份於92年1月24日庭呈詹昭書檢察官有父親簽名、蓋章、按指印之88年10月19日B4格式2頁財産分配書正本,上開法官並將掉包後之財産分配書內容登載在地院判決書第10頁倒數第五行上,作為枉法裁判依據。四、我在地院審理庭時,多次以書狀或庭呈父親致財産分配受託人王志陽律師自89年7月19日起,至90年2月27日止存證信函共9份,同時陳明父親9份存證信函至少有兩人之筆跡,且全非我撰寫,我的筆跡可以從父親自90年2月11日至同年4月8日致王志陽親筆函共10份之左方,我奉父親指示加註重要事項,該加註的筆跡才是我的筆跡,及父親自89年12月27日至90年4月8日止,致王志陽共17份親筆函,和父親90年1月8日第0219號認證通知書。地院言詞辯論庭上我欲再庭呈父親上開文件並陳明父親9份存證信函全非我撰寫,審判長王紋瑩稱:父親上開文件卷內已有多份,並親自走到被告席上,小聲清點父親存證信函和親筆函份數,同時反覆翻閱父親存證信函和親筆函內容,並對父親90年2月11日至同年4月8日致王志陽共10份親筆函左方加註的筆跡,與父親9份存證信函之筆跡反覆核對,最後取走父親90年1月8日第0219號認證通知書。依據地院判決書第5頁2載明:「再證人王志陽於89年4月7日,將88年10月19日立具之財産分配書寄出後,復接到經父親署名及捺指印,於89年7月19日、同年10月13日及同月18日寄出之存證...有從被告工作地點之中正機場郵局發出之存證信函三份在卷可按,確認上開法官蓄意隱匿父親自89年11月8日至90年2月27日致王志陽存證信函共6份,上開法官觸犯湮滅刑事證據罪;上開法官又隱匿父親90年1月8日至公證處製作第0219號認證通知書函,及父親致王志陽共17份親筆函,同樣觸犯湮滅證據罪;又判決書第6頁倒數第二行捏造「被告於89年7月19日起之存證信函中,代其父聲明無償贈與、擴大贈與範圍及追加副署之條件,」上開法官觸犯偽造公文書。五、地院審理庭和言詞辯論庭,從來沒有法官或檢察官出示或陳明我觸犯誣告罪之證據,依據地檢署93年7月20日竹檢雲度九十三執保一三七字第15179號函,發還我誣告案件案內扣押物為88年10月19日B4格式2頁財產分配書,第二頁最末行蓋有「法官馮俊郎92年6月4日紅色職名章3枚」,確證上開法官為了枉法裁判,蓄意以馮俊郎法官之犯罪證據栽贓成我誣告之證據,而對我判刑,這不是枉法裁判什麽才是枉法裁判。六、高等法院於93年3月15日上午9時30分在第十法庭開準備程序庭,並無檢察官到庭陳述起訴要旨,法官李文成、江振義、周盈文,也沒有調查我觸犯誣告罪之證據,更沒有提示或陳述我觸犯誣告罪之證據,連審理庭和言詞辯論庭都不肯召開,同樣以馮俊郎法官犯罪之證據,栽贓成我誣告罪之證據,旋於93年4月13日駁回我誣告罪上訴,上開法官就是枉法裁判,又上開法官明知在準備程序庭並無檢察官到庭陳述起訴要旨,高院判決書第18頁第二行捏造「本案經檢察官沈世箴到庭職執行職務」,上開法官觸犯偽造公文書。七、檢察官傅伊君98年度他字第2099號,接替94年度他字第2055號昃股及冬股檢察事務官,及97年度他字第2565號夏股檢察事務官密集開庭,偵辦馮俊郎法官勾結王志陽在法庭外共同完成掉包刑事證物觸犯瀆職、偽造文書一案,傅伊君檢察官首次開庭時,找二位法警站在我兩旁,另一名法警在門外來回走動,問完年籍資料後,傅伊君檢察官隨即以恐赫的口吻稱:「蔡先生,你告馮俊郎法官勾結王志陽在法庭外共同完成掉包刑事證物,觸犯瀆職、偽造文書一案,如果你肯徹回告訴,我就當什麽事情都沒發生,我也不會調查,如果你不肯徹回告訴,小心我將你當庭受押。」我馬上稱:「馮俊郎法官於92年6月3日下午2時30分在第九法庭傳訊我之翌日,利用職權勾結王志陽在法庭外共同完成掉包我告王志陽偽造文書之刑事證物,掉包後之財産分配書內容,與起訴書、地院判決書所載財産分配書內容有「格式、頁數、內容」都不相同,又為了與起訴書第5頁第二行所載「訂書針孔位置亦不相符合」吻合,其上已遭不明他人以訂書機加工製造數個不相符之訂書針孔,還特意以鉛筆圈畫起來。馮俊郎法官還在掉包後之財産分配書第二頁最末行蓋上「法官馮俊郎92年6月4日紅色職名章3枚」,而我不曾提供88年10月19日B4格式2頁財產分配書給地檢署或地院,馮俊郎法官觸犯瀆職、偽造文書鐵證如山,我堅決不徹回對馮俊郎法官之瀆職、偽造文書告訴。傅伊君檢察官用手大力往桌子一拍並提高聲量:「你說什麼?你再說一次看看。」我又重覆説一次,當庭請求依法處理。傅伊君法官手一揮不悅稱:「你可以回去了。」確證傅伊君檢察官完全知悉我用瀆職、偽造文書罪名對馮俊郎法官提告。另外在99年1月28日下午3時50分地檢署98年年度他字第2099號在第九法庭的勘驗證物庭上,我重申上開言詞,請求徹查馮俊郎法官在本案中,收受或期約之不法利意,並以貪瀆罪對馮俊郎法官加重求刑。傅伊君檢察官蓄意包庇馮俊郎法官之犯行,明知我是以瀆職、偽造文書對馮俊郎法官提出告訴,且在本案中我不曾對法官王紋瑩、蔡欣怡提出認何告訴,復明知只要內容及頁數相同,從A4格式放大成B4格式,或從B4格式縮小成A4格式,刑法並無竄改格式之處罰。依據地檢署99年4月6日竹檢國勇98他2099字第09488號他結函,傅伊君檢察官捏造我告法官馮俊郎、王紋瑩、蔡欣怡竄改格式及湮滅證據,又未提出湮滅證據之事證,傅伊君檢察官包庇馮俊郎法官鐵證如山,觸犯瀆職、偽造文書。八、依據地檢署99年5月28日竹檢國智99他184字第15344號結案函,第3頁第十行載明:「經調閱本署93年度執保字第137號卷宗,卷附之93年7月20日竹檢雲度93執保137字第15179號函後附之第一財産分配書為 B4格式共2紙(分別對摺後共計正反面4頁,惟第4頁乃空白,詳如上開卷宗第35_36頁所示),且第1至3頁並分別蓋有本署藍色沒收章各2枚,與詹昭書檢察官勘驗結果「第一財産分配書之第3頁紙質,與第1、2頁大不相同,訂書針孔位置亦不相符合」並無不同。又台端所認於檢舉函中證物3所附之財産分配書影本,乃係遭掉包後之財産分配書,然觀之證物3所附財產分配書影本,應係未遭抽換之第二財産分配書影本,是台端據此認詹昭書檢察官有將第一財産分配書其中第2頁掉包之情事,應屬無據。」確證侯少卿檢察官蓄意包庇詹昭書檢察官之犯行,利用檢察官之職權調取與詹昭書檢察官掉包案件全無關連之馮俊郎法官犯罪證據,發現馮俊郎法官在犯罪證據之第2頁最末行蓋有「法官馮俊郎92年6月4日紅色職名章3枚」,侯少卿檢察官乃先將馮俊郎法官的犯罪證物對摺,再利用檢察官之職權,於馮俊郎法官犯罪之證物上,加工蓋上「地檢署藍色沒收章3枚」,以魚目混珠方式欺瞞稱:詹昭書檢察官沒有掉包第一財産分配書,至於詹昭書檢察官同時掉包第二財産分配書
司法院的國定古蹟巡禮,蠻特別的建築!
『打開台北』 活動 可以進入參觀 如果有幸跟到導覽 或旁邊聽的話 會更有感覺 17:00 有外面的點燈 但只有時鐘那邊 規模不大
司法院辦公廳舍所在的司法大廈,始建於1929年,由臺灣總督府官員井手薰設計,歷時五年而於1934年竣工,為模仿拜占庭風格的非古典建築式樣,每層樓面積約一千八百餘坪,內設有臺灣總督府高等法院、檢察局及臺北地方法院等機關,為日治時期臺灣最高司法機關。 1950年中央政府遷移臺灣後,司法院、最高法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司法大廈內合署辦公;1985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遷出;1992年,最高法院也遷出;1998年7月30日,司法大廈經內政部指定公告為國定古蹟。 司法大廈現為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臺灣高等法院及臺灣高等檢察署的所在地。 -- 維基百科
曾經參加教師司法研習營,有機會參觀內部陳設:嚴肅.莊重.肅穆...,且飄散著濃濃的歷史氣息,真是太幸運了!有幸入內一窺司法之最,體驗司法為民,追求正義的超然與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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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偉壯麗的司法大樓